美国的知识产权意识很强,可以说是一种文化,这种意识能有助于激励和保护权利人,就比如你的著作只要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登记了,如果有人侵犯了你的版权,根据美国版权法,侵权者必须按销售的件(次)赔偿你。没有登记,也可告他侵权,但须证明损失数量。
美国版权局LOGO
美国数字时代版权保护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从无版权到版权意识初步形成
1976年,美国颁布《版权法案》,这是美国今日版权保护的基础所在。这时的《版权法案》仅包括与文学作品相关的版权保护条例。
2.从版权意识初步形成到版权概念细化
1989年和1990年,美国队《版权法案》进行了修正案形式的完善和补充,加之法院系统对这些立法的解读和使用,一起构成了今日美国的版权保护体系。
3.从版权概念细化到版权概念强化
在数字化出版来临的时代中,各个出版商要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1998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是很重要的一次修订,它引入了更加细化的概念,从而诞生了数字版权管理(DRM),使电子出版物能够比纸质出版物更加难以复制,有时甚至不惜以牺牲用户体验为代价。
4.从版权概念强化到产业反制衡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也是一种必然,互联网时代最终走向了数据为王的年代,在这个时期,任何阻碍信息流通的行为都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版权保护作为阻碍信息流通的领头羊,也就因此遭到了抵制。
整体上看,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经过了以上几个阶段。
可以看出,美国的版权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略到细化、从维护到开放的过程,在数字时代来临的今天,纯粹的版权保护对于信息共享和交流来讲已经慢慢变成一种阻碍,美国也越来越注重《版权法案》的合理使用,而不至于将版权保护的判断标准控制在过小的范围之内,避免了因僵化的版权概念而引起的硬性的商业纷争。
例如,谷歌在2004年公布了谷歌印刷(Google Print)计划,对全世界数千万图书进行扫描,发展至今形成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这一过程距今已有十多年时间。很多出版商认为这对他们的版权形成了严重侵害。2013年起,谷歌逐渐在这一拉锯战中获得胜利,因为美国地区法院在2013年和2015年的两次诉讼中认定谷歌建立数字图书馆的行为属于对版权的合理使用,而非版权侵权。
Google-Print
判断的标准基本上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在使用目的和性质上,谷歌的行为属于转化型使用,并非取代原作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在作品性质上,谷歌的复制行为具有对图书的再次创作性质,因此是版权法保护的核心对象。
第三,谷歌对图书进行复制、符合其建立数字图书馆、让大众进行搜索阅读的目的,因此具有合理性。
第四,从被复制作品的市场价值方面看,谷歌的行为并不会对其商业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案例也体现出在数字技术发展迅猛的时代,传统上对于版权保护的认知已经越来越不能够满足读者对于信息获取途径的深切需求,版权保护的概念也需要被进行细致的划分和重塑,这也是美国出版业对于互联网时代版权合理使用的积极回应。